云南省人民政府网站24日上午发布《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精神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提出支持鼓励合理的住房消费,强化金融、住房公积金、税收等相关政策措施的拉动作用,全省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政策,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通知》共含8大方面内容,包括支持鼓励合理的住房消费、加大金融对房地产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支持作用、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优化用地及住房供应结构、鼓励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存量商品房、打通商品住房转换为保障性住房的通道、严密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
在加大金融对房地产的支持力度方面,《通知》提出本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购买首套房(含首次购买改善性普通住房)申请贷款的,应认真执行贷款利率下浮政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缩短放贷审批周期。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对拥有1套住房并结清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拉动作用,《通知》提出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并逐步将住房公积金存贷比提高到85%。对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最低首付比例降低至20%,贷款执行基准利率。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商品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按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予以办理。
《通知》强调,各级税务机关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国家出台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契税按照1%的税率征收;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至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契税按照1.5%的税率征收。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普通商品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商品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通知》要求,各地按照“因城施策、平稳发展”的原则,制定有针对性的实施意见,稳定住房消费;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促进云南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