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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       发布时间:2022-05-27       阅读次数: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质量强省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全省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管理,整治和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不断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决定在全省范围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现将《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2日

附件

 

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扎实开展并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质量强国、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推进质量强省建设、实施质量提升行动工作要求,紧紧围绕《云南省“十四五”质量发展规划》目标任务,聚焦检测行业突出问题,坚持标本兼治,规范与整治并行,全面提高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水平,进一步健全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升建筑工程品质,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工程质量检测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检测机构及人员质量行为,强化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管理,不断提升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意识,维护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

三、治理范围

在全省范围从事工程质量检测的省内外质量检测机构。

四、治理重点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云南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补充增加的检测内容及资质标准》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等要求,重点排查治理以下内容:

(一)资质资格

检测机构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云南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补充增加的检测内容及资质标准》以及其他规定的资质标准情况。

(二)机构管理

1.检测业务委托合同管理。检测机构是否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检测业务委托合同是否按规定备案。

2.人员管理。检测机构是否按规定组织检测人员培训及考核,是否对检测人员任用和能力保持等方面进行规范管理;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检测人员是否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3.设施设备检测场所管理。检测仪器设备精度等级及其检定、校准、维护和保养等情况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检测机构场所是否与开展的检测工作相适应;有环境条件要求的检测场所是否满足标准规定。

4.检测标准配备。是否配备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标准规范。

5.样品管理。检测机构接受委托是否落实见证取样制度,样品委托、数量、标识、留置等是否符合标准规范和规定要求。

6.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管理。是否配备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标准规范;是否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检测;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是否信息齐全,内容正确,符合检测委托及相关规定的要求;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是否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7.检测档案管理。检测资料是否及时归档,档案室是否满足有关要求,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是否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是否连续;档案资料是否存在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情况;是否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账。

8.信息化管理。检测机构是否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检测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

9.回避制度。检测机构是否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三)行为管理

1.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2.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等行为。

3.是否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况。

4.是否转包检测业务。

5.省外检测机构是否配套与业务相适应的人员、设备和实验室。

五、实施步骤

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治理行动工作按动员部署、自查自纠、全面整治和整改提高四个阶段开展。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4月1日—4月15日)

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从事工程质量检测的所有检测机构(包括省内外分支机构)进行全面摸底,全面掌握检测机构的基本情况,并对每个检测机构建立专项治理工作台账。同时,要采取多种方式组织辖区内检测机构开展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全面提高检测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检测工作的重要性。要公布专项整治投诉电话,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自查自纠阶段(2022年4月15日—6月15日)

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组织辖区内检测机构按照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工作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对企业涉及的工作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全面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整改落实,并建立自查和整改工作台账。同时,要对问题原因进行深度分析研究,建立完善问题预防措施制度。检测机构自查情况填写《检测机构自查表》(附件2)。

(三)全面整治阶段(2022年6月15日—9月15日)

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治理内容,对辖区内检测机构进行全面排查治理,填写《检测机构专项治理检查表》(附件3)、《检测机构专项治理检查汇总表》(附件4)和《违法违规行为检测机构汇总表》(附件5),并形成本地区检测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报告,于2022年9月15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于2022年9月15日至10月15日对全省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四)整改提升阶段(2022年10月15日—2023年3月31日)

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问题企业加强整改落实,全面规范检测机构管理行为和市场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针对治理排查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本地区检测行业乱象发生的深层原因,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强基固本,巩固专项治理成果,举一反三,构建长效机制,健全行业监管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全面规范检测行业市场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建筑工程质量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工程检测是有效保障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担当,采取有力措施,全力抓好检测行业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有力打击行业乱象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专项治理工作组织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工作研究,制定治理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压实工作责任,组织本地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迅速开展治理行动。要畅通工程质量检测违法违规线索举报途径,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专项治理行动工作高质量完成。

(三)严格执法处罚

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压实检测机构责任,严格按照专项治理重点工作内容开展治理工作,曝光和查处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工作中发现检测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处罚结果;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一并进行核实查处;凡是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的,全部列入企业诚信记录,并按规定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检查中发现需要核实实体工程质量的,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

(四)强化信息报送

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分析总结专项治理阶段性工作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相关工作信息,共同推动工作落实,形成专项治理工作齐抓共管局面。对推动工作不力,有懒作为、慢作为或者不作为行为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予以通报,并将有关情况抄送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

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一名专项治理行动工作联络员,填写《检测机构专项治理工作联络员信息表》(附件1),于2022年4月10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联系人及电话:刘玉林,0871-64322608。

王丰瑞,0871-64322032。

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0871-64322542。

电子邮箱:ynzjtzac@163.com。

附件1.检测机构专项治理工作联络员信息表

附件2.检测机构自查表

附件3.检测机构专项治理检查表

附件4.检测机构专项治理检查汇总表

附件5.违法违规行为检测机构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