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检验检测机构:
为规范认可与检验检测市场监管,根据国家统计局批准的《检验检测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认可与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市监检测函〔2022〕1号)统一部署,现将组织开展云南省2021年度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工
省市场监管局认可检测处负责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将除获得国家级资质认定证书外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基本信息汇总上传至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
各州、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辖区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整体推进,收集汇总上报《资质认定证书基本信息上报表》(详见附件1),督促各检验检测机构按时填报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调查数据及年度报告,按时完成各检验检测机构上报数据及年度报告审核工作。
各检验检测机构要按要求积极组织人员按时填报,及时完成统计调查数据、年度报告上报。
二、时间安排
2022年1月,各单位组织学习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相关政策文件及现行有效的统计调查制度,有关材料发布于市场监管总局网站(www.samr.gov.cn)首页—服务—我要查—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栏目“检验检测机构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专栏。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登录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进行数据上报。
2022年2月,各州、市市场监管局按分工完成数据审核汇总工作,并于2022年3月1日前上报《资质认定证书基本信息上报表》。省市场监管局认可检测处组织对统计数据进行校验和质量审查,并根据校验和审查结果督促各州、市市场监管局及上报机构完成数据修正完善、审核。
三、填报说明
(一)检验检测机构应依法如实报送统计数据和有关材料
1.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如实、按期、准确、全面地上报统计数据。检验检测机构登录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进行网上填报,填报内容包含2021年度统计调查数据和2021年度报告(格式见附件2)。
2.拥有国家质检中心的检验检测机构,还应在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中报送社会责任报告(具体要求及格式见附件3)。
3.各检验检测机构按要求继续定期上传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各检验检测机构需在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中报送上一季度出具的全部有效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有效性查询平台为市场监管总局网站首页—服务—我要查—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查询,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社会公众查询和投诉情况进行跟踪处理。
上述填报内容的操作说明及检验检测统计调查制度,详见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登录页面。
(二)同一法人实体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仅填写一次
同一法人实体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多张资质认定证书或者多个名称的,仅填写一次统计报表,以机构总体情况进行统计,并在“资质证书状况”中列明每张资质认定证书的信息;同一法人检验检测机构有多场所的,应合并统计,在“地址栏”中列明各个场所的地址;同一法人实体下有多个检验检测机构,其中有的机构又具有独立法人身份的,该独立法人机构应另行填写统计数据。
(三)同一检验检测机构的统计数据仅由一个部门审核
检验检测机构既取得省级资质认定证书,又取得国家级资质认定证书的,以其资质认定证书能力范围覆盖面最大的为准,由检验检测机构选取一个上报审核的部门,并由该部门进行数据审核,同时在“资质证书状况”中列明获得的每张资质认定证书信息。
数据审核过程中发现上报数据有问题的,应及时与相关单位沟通协调解决。
四、工作要求
(一)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是获取检验检测服务业发展数据的重要工作,是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加强检验检测市场监管、促进检验检测服务业质量提升的重要基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克服困难,在结合历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经费、人力以及组织保障方面的支持,制定工作方案和进度表,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确保统计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二)各有关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整理归纳有关数据信息并及时上报。未按要求及时上报统计数据,以及故意瞒报、错报、漏报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具体情况,采取警告、公告、不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和列为异常检验检测机构等措施予以处理,并列为“双随机”监管的重点监管对象。
(三)统计工作启动后,各单位要及时组织监督检查,重点解决实施不力、拖延不报、数据不实等问题。
(四)统计工作期间,各单位要按要求做好疫情防控,严格落实各地相关疫情防控措施。
联系人:认可检测处 马全灯
联系电话:0871-63215515
统计直报系统技术支持单位联系方式:
电话:4006684166、010-58116300、65994137(传真)
邮箱:qts@cnca.gov.cn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9日